(2015)岚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精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浙江精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朱永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韩虎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学锋,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精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航光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