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617号李文华申请执行何成东查封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何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17号申请人李文华。被执行人何成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成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何成东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阳光水岸1栋1单元704号房产(建筑面积为127.69平方米,合同备案号YG-400)一套。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