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行审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0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1年,因金温扩能铁路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八仙溪上动工建设,架设桥梁未占用地面土地。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雅湖村跨八仙溪地段,建设用地面积699平方米,其中I类基本农田220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479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涉及基本农田,在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到调查时止,已完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9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6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0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0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