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弟浓与李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弟浓,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5号申请人梁弟浓,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2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邹忠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636,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申请人梁弟浓与被申请人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梁弟浓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位于斗门区井岸镇飞龙四区2号(权属证号为0300030755,权属人为梁弟浓)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李贵所有的粤C×××××号轻型货车(车主为李贵)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子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