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蔡湾工业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姚王镇十里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无锡科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