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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保卫与朱筛平、朱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卫,朱筛平,朱阿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徐保卫。委托代理人陆志勇,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筛平。被告朱阿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伟,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卫诉被告朱筛平、朱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卫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卫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0元,原告徐保卫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