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隆某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