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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委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没收被执行人李某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委字第00015-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收财产一案。上述生效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李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