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王月英,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仙沙公路南。法定代表人付立新,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英与被告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月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月英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英撤回对被告仙桃新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