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唐章军与魏礼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章军,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礼庭,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唐章军因与被上诉人魏礼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菊、被上诉人魏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唐章军向魏礼庭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1%。唐章军因无钱还款,于2007年10月10日重新向魏礼庭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内容为:“2004年9月份向魏老师借现金伍万元整,现已逾期重立借据,此款按月息1%计付,原借据作废,计息时间从2004年9月算起。立据人唐章军,2007.10.10.”此后,唐章军先后三次向魏礼庭还款5万元,其中2010年12月9日还款2万元,2011年12月22日还款1万元,2012年4月21日还款2万元。2015年4月,魏礼庭得到唐章军已将其房屋出售给他人的信息后,找唐章军催还其余所欠借款未果,遂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2004年9月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1%。借款5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自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9日的利息为37633.33元,计算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6200元,计算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4月21日的利息为1966.67元,以上利息合计458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魏礼庭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是否已还清。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双方未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魏礼庭可以随时要求唐章军还款。魏礼庭向唐章军催还借款时,唐章军没有表示不还,并且还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虽然唐章军最后一次还款距魏礼庭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但在唐章军出售房屋之前,并没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魏礼庭并不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魏礼庭知道唐章军已无还款意愿,即在唐章军出售房屋后有还款能力仍不还款时开始计算,魏礼庭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唐章军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借款是否已还清的问题。唐章军向魏礼庭借款5万元的事实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借款5万元按双方约定的利率1%计算,到2012年4月21日唐章军应支付利息45800元。唐章军已偿还的款项,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系返还借款本金,至2011年12月22日唐章军已偿还的3万元,尚不足以支付其应付借款利息,该款项应视为支付所欠魏礼庭利息;2012年4月21日唐章军再次偿还2万元后,扣除应支付的利息外,唐章军尚欠魏礼庭借款本金45800元。借款4580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2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7083.40元。因此,至2015年5月31日唐章军尚欠魏礼庭借款本息62883.40元。唐章军偿还魏礼庭5万元后,魏礼庭并未向唐章军出具借款已结清的凭证,唐章军也没有从魏礼庭手中收回借据,唐章军主张魏礼庭已放弃利息,只要唐章军归还本金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唐章军提出的有关“借款已还清”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唐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魏礼庭借款45800元,支付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17083.40元,本息合计62883.40元。2015年5月3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魏礼庭承担370元,唐章军承担700元。唐章军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唐章军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判程序错误,一审的主审法官与魏礼庭系师生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魏礼庭的诉讼请求。魏礼庭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魏礼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证人罗香连的证言,拟证明魏礼庭的妻子孙佰梅委托证人每年向唐章军催收本案所涉借款。唐章军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不同意质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第1个焦点,2007年10月10日唐章军向魏礼庭出具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魏礼庭可以随时要求唐章军还款。本案中,唐章军向魏礼庭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2年4月21日,在此之后,魏礼庭没有表示放弃本案所涉借款,唐章军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直到2015年4月,唐章军才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4月起算,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唐章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魏礼庭与一审的主审法官系师生关系,且在一审开庭时唐章军也没有申请一审主审法官回避,故一审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370元,由上诉人唐章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