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长关与宁波市北仑明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关,宁波市北仑明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李长关。被告:宁波市北仑明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中杰。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陈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关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明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关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明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