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民三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友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友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403号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友权,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含山县阳光世纪城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