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明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露蕾化工(六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艾 彬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