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施玉萍、赵桂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施玉萍,赵桂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亚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施玉萍。被告赵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被告施玉萍、赵桂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胜风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人民陪审员 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