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隆金与胡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隆金,胡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鲍隆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胡可勇。申请执行人鲍隆金与被执行人胡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隆金因被执行人胡可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可勇支付欠款5600元及诉讼费25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项永成与被执行人胡可勇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胡可勇未按该和解协议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胡可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审判员 张磊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