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0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派博贸易有限公司、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派博贸易有限公司,XX,王维维,刘淑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3267号原告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贸公寓906号。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派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青年路166号窦庄小区10-2-1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XX。被告王维维。被告刘淑英。本院在审理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派博贸易有限公司、XX、王维维、刘淑英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