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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刘立立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敏,刘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敏,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立立,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晓敏与被执行人刘立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敏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立立履行给付0.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第一期,剩余部分于2015年9月28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