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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亭与被执行人曲淑英、张青泉结案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亭,曲淑英,张青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亭,男,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淑英,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青泉,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建亭与被执行人曲淑英、张青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返还申请人土地。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曲淑英、张青泉自愿放弃种植的玉米,同意给申请人所有,已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建亭与被执行人曲淑英、张青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莱州执字第1422号]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