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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杰与谢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杰,谢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谢杰,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冯在梅,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友松,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谢杰与被告谢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在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友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杰诉称: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5日向我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2分利息。后我多次催要,其总是推诿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谢友松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杰与被告谢友松是堂兄弟关系。被告谢友松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5日从原告谢杰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与原告谢杰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谢杰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正),此据:谢友松2014.8.5”。之后,原告谢杰多次向被告谢友松催要借款,其总是推诿不予偿还,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谢杰的当庭陈述、提交的被告谢友松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原告谢杰主张该权利时,被告谢友松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谢杰要求被告谢友松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原告谢杰称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月息为2分,由于被告谢友松未到庭认可,原告谢杰也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谢杰要求被告谢友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友松所借原告谢杰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二、驳回原告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谢友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海审 判 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磊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