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胡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胡东,蒙秀容,赵芳溪,梁山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胡东,男,汉族,居民。被告蒙秀容,女,汉族,居民。被告赵芳溪,男,汉族。被告梁山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告胡东、蒙秀容、赵芳溪、梁山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减半收取诉讼费51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