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陈某某,女,死于2015年7月11日。委托代理人吕城钢,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死于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均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