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陈某某,女,死于2015年7月11日。委托代理人吕城钢,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死于2015年7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均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