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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范咏梅与陈贵龙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咏梅,陈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范咏梅,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贵龙,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贵龙在中国银行阜阳颍河路支行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贵龙在中国银行阜阳颍河路支行,账号:17×××81上的存款905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