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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万东因与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王某某因与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xx9%的股权。申请人提供某某(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某某镇某某西路xx号房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