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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振贵与刘焕德、刘焕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贵,刘焕德,刘焕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06号原告李振贵。被告刘���德。被告刘焕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贵诉被告刘焕德、刘焕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贵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均由原告李振贵负担。审判员  王世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