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仁禄,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英凯,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彭小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30元,由原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