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波与被告宋永环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宋永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陈小波,男,1988年5月10日生,土家族。被告宋永环,女,1988年7月29日生,土家族。原告陈小波诉被告宋永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波,被告宋永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波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100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该欠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10000元。被告宋永环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10000元是在2014年5月6日在没有离婚的时候被告给我的,当时我在广州生病了,所以我不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波与被告宋永环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方给男方的欠款一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被告宋永环未能归还上述欠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及离婚协议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宋永环应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归还原告陈小波欠款,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这10000元是在双方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给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永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波10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永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