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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矫昌洋与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昌洋,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607号原告:矫昌洋,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洪屯村法定代表人:靳再强,该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昌洋诉被告瓦房店市洪屯加油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矫昌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矫昌洋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昌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矫昌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