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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马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