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马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