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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1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调)字第106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