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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汤凤泽、张恩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凤泽,张恩浩,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汤凤泽,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恩浩,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刘晓林,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凤泽与被执行人张恩浩、刘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