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6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汪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委托芜湖钱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二坝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无国用(2012)第2402号、房地权证号:无房字第0187**号],2015年9月23日芜湖市伟华泡塑有限公司以324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无为县二坝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无国用(2012)第2402号、房地权证号:无房字第018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芜湖市伟华泡塑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芜湖市伟华泡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道云审 判 员 钟庆木助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