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飞与陈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陈珂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吴飞,男,汉族。被告陈珂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陈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撤回对被告陈珂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飞负担。审判员 朱 剑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爱云(代)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