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辖终字第127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272-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延长。委托代理人:底世清、郑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宇。委托代理人:吴穷。原审被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政军。委托代理人:底世清、郑雷。原审被告: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桔萍。上诉人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约我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原审被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格公司)、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就约我吧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杭拱知初字第60-69号民事裁定,驳回就约我吧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就约我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天格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辖区范围内,酷狗公司选择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就约我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就约我吧公司的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就约我吧公司负担。就约我吧公司上诉称:虽然天格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但是其实际办公场所并非在上述场地,而是在杭州市城西银泰城。本案不能以天格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根据就约我吧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地金华市婺城区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酷狗公司提供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359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1333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就约我吧公司、天格公司、傲视公司在其合作的音乐平台上传播涉案音乐作品的事实。酷狗公司认为三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酷狗公司对天格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且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故天格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天格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就约我吧公司上诉称天格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在杭州城西银泰城,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