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付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643号罪犯梁付东,曾用名梁富东。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被告人梁付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本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柳市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付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桂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付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桂市中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付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1)桂市中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付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1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付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0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付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付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付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05.20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优秀学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付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付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付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段静人民陪审员余建文代理审判员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