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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鑫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鑫金属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鑫金属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鑫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马仲案裁字第09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鑫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进行来料加工,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负责人员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以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马仲案裁字第0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卜仕海审判员  顾慧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