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磊与段立岱、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段立岱,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410-1号原告宋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立岱,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卫青、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段立岱、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段立岱、王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段立岱、王敏认为被告段立岱、王敏的居住在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58号院1号楼东单元2楼,居住已十年之久,并且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都是在安阳市北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应依法由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段立岱、王敏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