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新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亚华与蒋海波、杨婉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80-1号原告张亚华。被告蒋海波。被告杨婉芳。被告曹国金。被告王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华诉被告蒋海波、杨婉芳、曹国金、王元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张亚华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