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3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德阳气体分公司与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德阳气体分公司,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735-2号原告: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德阳气体分公司。负责人:李建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武。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50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四川泰华堂制药有限公司德阳气体分公司的16B装载机一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