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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某甲、许某某申请宣告曾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甲,许某某,曾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曾某甲,系被申请人曾某之父。申请人许某某,系被申请人曾某之母。被申请人曾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的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死亡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