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某甲、许某某申请宣告曾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甲,许某某,曾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曾某甲,系被申请人曾某之父。申请人许某某,系被申请人曾某之母。被申请人曾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的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某甲、许某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曾某死亡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