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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执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进与梁中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398号申请执行人马进,职工。被执行人梁中亚,职工。申请执行人马进与被执行人梁中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梁中亚偿还马进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梁中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另案查封;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98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