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展柱英与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某,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展某某。被告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曲福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展某某与被告朝阳安信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展某某诉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地在甘肃省天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1179元,退回原告展某某。审 判 长 张秉德代理审判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刘桂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