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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孟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孟某。被告:方某。原告孟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姚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2007年8月离婚,又于××××年××月××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复婚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争吵,2013年6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决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方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孟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某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8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07年8月,原、被告在诸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19日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购置了房产、汽车等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而后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中,通过双方努力,创造财富,并且育有一子。虽然曾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但不久双方又复婚。现有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双方均应倍加珍惜,夫妻双方平时应注重相互间的沟通、关心,多为家庭及子女等因素考虑。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