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5杨云钊申请执行王本国、代凤鸣、成都亚国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国瑜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桂园山庄、薛红伟、王春明、黄晓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钊,王本国,代凤鸣,成都亚国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国瑜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桂园山庄,薛红伟,王春明,黄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钊,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本国,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代凤鸣,女,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成都亚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4楼248号。法定代表人薛红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国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96号1幢1楼5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远县桂园山庄,住所地威远县向义镇观音滩。负责人李捷,女,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薛红伟,女,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晓莉,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本国、代凤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新街白节滩居委会4-5组(精品世界),建筑面积1059.02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2字第092901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本国、代凤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新街白节滩居委会4-5组(精品世界),建筑面积1059.02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2字第09290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审 判 员  邹祥远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