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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学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满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金学会,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身份证号1306211966********。委托代理人姜东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号。负责人武运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学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学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东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学会诉称,金学会为自己所有的冀FJ32**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2015年6月29日1时3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金新德驾驶该车与前方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满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新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金学会已经赔偿了金新德的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金学会保险金共计47849.7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核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核实驾驶证、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机无醉酒、无逃逸的情况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学会为自有的冀FJ32**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2015年6月29日1时30分许,原告金学会雇佣的司机金新德驾驶冀FJ32**车行驶至京深线孔村路段时与前方货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前方货车为外地车辆,损失较小,发生交通事故后便驶离现场。满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事故现场后认定金新德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新德当时不存在醉酒情形。2015年7月31日,原告金学会赔偿了金新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检查费等共计48000元。原告金学会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内赔偿以下保险金共计47849.7元并提供证据如下:医疗费22417.7元。金新德受伤后在满城县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22417.7元。提供医疗费票据1张、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明细各一份。诊断为:颈髓震荡、颈椎间盘突出、颈髓损伤、寰枢关节损伤、颈椎骨质增增生、高血压、冠心病-无症状性心肌缺血。治疗意见:好转出院,继续颈椎牵引治疗,适当锻炼,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加强肩部皮肤护理,加强营养,建议休息2-3月,3周、1个月、3个月复查。原告金学会主张金新德住院期间每天都在用药治疗,不存在挂床现象,也没有针对自身疾病专门用药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按照每天100元主张住院24天的伙食补助费2400元。三、营养费2400元。依据医嘱,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主张营养费2400元。四、误工费16872元。金新德系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受雇于原告金学会,参照运输行业工资标准每天148元、误工114天,主张误工费16872元。提供冀FJ32**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金新德驾驶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五、护理费2760元。金新德住院期间由妻子刘立新护理,刘立新在河北冀昌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3450元,因护理金新德被扣发工资,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2760元。提供刘立新身份证、结婚证、河北冀昌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4月、5月、6月工资表。六、交通费1000元。提供出租车票据及客运发票共计54张。被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金新德存在高血压、冠心病等自身疾病,应扣除相应用药;病历中长期医嘱至7月4日以后就不显示治疗过程,存在挂床现象,同意按照每天50元、给付住院6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无依据,不认可;金新德的从业资格证没有加盖服务单位公章、未提供因交通事故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未提供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意见,同意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给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人员刘立新的劳动合同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误工停发工资证明没有制作人签字不能证实真实性、工资表中工资构成数额不明确,对护理费证据不认可;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现象,不认可,同意给付交通费200元。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新德收到原告金学会赔偿款的收到条、对金新德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据满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能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冀FJ32**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金新德不存在醉酒等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原告金学会赔偿司机金新德后即获得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权利。金新德受伤后的治疗过程中,并没有针对其自身疾病专门用药治疗,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相应用药的意见不予支持。依据医疗费票据,认定医疗费22417.7元。金新德的病历中“体温单”显示测量体温至7月23日出院当日,住院期间不存在挂床现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诊断证明载明金新德需加强营养,原告金学会主张营养费应予支持,依据金新德的病情,酌定营养费2000元。金新德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在从事货物运输时受伤,原告金学会要求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依法予以支持。金新德出院时,医生根据病情建议休息2-3月,原告金学会主张114天的误工时间符合实际情况,认定误工费16603元(53159元/年÷365天×114天)。原告金学会提供的护理费证据能够证实护理人员刘立新的月工资收入及因护理金新德停发工资情况,认定护理费2760元(3450元/月÷30天×24天)。依据金新德住院、出院、复查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700元。上述损失共计46880.7元,未超出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金学会保险金46880.7元,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