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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1939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申请人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豫NV97**号三轮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豫NV97**号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