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印虎与张超、张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印虎,张超,张二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曹印虎。委托代理人:曹锦宜(又名曹色)。被告:张超。被告:张二超。原告曹印虎与被告张超、张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二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印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锦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张二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超与张二超系兄弟俩,合伙经营镀锌生意期间于2015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152216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2216元。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超与张二超系亲兄弟。2015年5月2日,二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载明:“今欠曹印虎现金壹拾伍万贰仟贰佰壹拾陆元整(152216元),2015年6月6号还清。张二超、张超2015.5月2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2015年5月2日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二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被告张超和张二超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超、张二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印虎借款1522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晓燕陪审员  杜 景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