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李芸、焦金霞、方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李芸,焦金霞,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被执行人李芸,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鄂温克族,农民。被执行人焦金霞,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强,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