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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彬彬与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彬彬,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史彬彬。被告丁莉。原告史彬彬与被告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送达地址不详,原告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和曾用名情况,现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彬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