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彬彬与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彬彬,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史彬彬。被告丁莉。原告史彬彬与被告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送达地址不详,原告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和曾用名情况,现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彬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