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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乔泽年与卢团委、汤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泽年,卢团委,汤涛,黄付怀,汤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乔泽年,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可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团委,农民。被告汤涛,教师。被告黄付怀,教师。被告汤计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泽年诉被告卢团委、汤涛、黄付怀、汤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泽年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泽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泽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