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凃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5年9月28日,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许小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四华 搜索“”